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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受惠資格

  1. 部分住戶成員當中可能有領取綜援人士;來港目的並非定居人士;或在獲入境處簽發有關簽證/進入許可前,入境處已信納為有足夠經濟能力維持在港生活的人士。這些人士不符合項目受惠資格,但是否因而整個住戶都不能受惠?
    不是。住戶中其他合資格的人士仍可受惠於項目。有關申請仍會受理。但住戶中的這些不符合項目受惠資格的人士須被剔除於住戶人數、入息、租金和津貼金額的計算。
  2. 如住戶當中有成員在港擁有物業,是否整個住戶都不符合受惠資格?
    是。如同一住戶內有任何人士在港擁有物業,申請人及所有住戶成員都不符合項目的受惠資格。
  3. 如申請人居於私樓、工廈或商廈,但毋須繳付任何租金,是否符合受惠資格?
    不符合。如申請人居於私樓、工廈或商廈,他們必須「租住」該些單位及須繳付租金。
  4. 以「頂讓」的方式購入或居於自行搭建私樓天台屋/寮屋等臨時房屋(因此沒有繳交租金)的人士,是否符合受惠資格?
    符合。項目的受惠對象涵蓋所有居住於「臨時房屋」的人士(無論是否需要繳交租金),包括臨時房屋區的單位和私人臨時房屋如天台建築物、寮屋、牌照屋(即持有地政總署牌照的住用搭建物)、木屋、非作住宅用途的地方(例如梯台、樓梯、走廊等)、建築地盤的棚屋及半圓形活動營房。
  5. 如過去3個月的每月租金不同或租住單位少於3個月,應如何計算平均每月租金?
    如過去3個月的每月租金有所不同,應先計算在這3個月所繳付的租金總和,然後再計算平均每月租金金額(即將租金總和除以3)。

    如租住單位兩個半月,應先計算在這兩個半月所繳付的租金總和,然後再計算平均每月租金金額。例如在過去兩個半月所繳付的租金總和為10,000元,則平均每月租金為4,000元(即10,000元÷75日×30日(75日= 30日+30日+15日))。
  6. 如申請人或住戶成員擁有公屋戶籍,是否符合項目的受惠資格?
    符合,只要申請人或住戶成員於遞交申請時居住於屬於項目涵蓋的居所類別,並符合項目所有受惠資格,便可申請項目及經核實資格後獲發津貼。
  7.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否受惠於項目?
    可以。持有有效香港居民身份證 的人士,只要他們不屬於來港目的並非定居,及/或在獲入境處簽發有關簽證/進入許可前,入境處已信納為有足夠經濟能力維持自己在港生活的人士,並符合項目所有受惠資格,亦可受惠於項目。
  8. 申請以住戶為審批單位,如何界定住戶成員?
    就項目而言,「住戶」是指一群住在一起及分享生活所需的人士,他們之間不一定有親戚關係。自己單獨安排生活所需的個別人士亦當為一戶,即「1人住戶」。
  9. 如申請人或住戶成員並非於本港居住,是否符合項目的受惠資格?
    不符合。項目的受惠對象必須在本港居住(於遞交申請當日),並符合項目所有受惠資格,經核實資格後才可獲發津貼。
  10. 如合資格的人士在港獨自居住,其家庭成員在內地居住,但會定期來港探望,如何計算住戶成員的數目?
    如合資格的人士的家庭成員在內地居住,其來港目的是探親而非居住,他們不應計算為住戶成員。

計算住戶入息

  1. 如住戶每月的入息並不固定,如何計算入息?
    申請人可以先計算他在遞交申請日期前3個月的住戶入息總金額(即申請人及其住戶成員過去3個月的總入息),然後再計算其平均每月住戶入息(即將3個月的總入息除以3)。

    假如過去3個月的其中一個月沒有入息,則以有入息的兩個月的入息總和除以3。
  2. 如租金是由其他人(例如子女)代繳,有關租金是否需要計算入住戶入息內?
    不需要。但由其他人士提供的生活津助,則須計算入住戶入息內。
  3. 在計算住戶入息時,是否需要計算在香港以外地方所得的入息?
    需要。所有入息(不論從本地或外地所得,例如暫時在其他地方工作的入息)均必須計算入住戶入息內。
  4. 對強積金計劃的供款是否可在計算入息時獲得扣除?
    對強積金計劃所作的強制性供款可在計算入息時獲得扣除。然而,自願性供款則不可獲得扣除。
  5. 向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供款是否也可在計算入息時獲得扣除?
    向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支付的供款亦可在計算入息時獲得扣除。但每人可扣除的最高款額為以下3項中最少的1項:
    • 在之前的3個月,向該職業退休計劃繳付的供款;
    • 假設參加了「強積金計劃」,作為僱員原本須向強積金計劃繳付的強制性供款額 (即每月的薪金的5%);或
    • 4,500元(即每個月1,500元)。

申請安排

  1. 會否接受預先(例如2人住戶在2020年7月)遞交的申請?
    項目採用分階段遞交申請的安排。如申請住戶並非在指定申請階段遞交申請,秘書處╱服務單位不會接收有關申請表,以免引起不公及造成混亂。
  2. 如申請住戶於2020年7月2日至相應住戶人數的申請階段開始前符合受惠資格,但後來因住戶情況有變而在相應住戶人數的申請階段開始後卻不符合受惠資格(例如領取綜援或入住公屋),應如何處理?
    相關申請住戶可致電2180 6666與秘書處聯絡作特別安排。
  3. 如何索取申請表?
    申請表可於2020年7月2日起於協助推行項目的服務單位、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諮詢中心、社會福利署地區福利辦事處及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索取,或於關愛基金網頁下載。
  4. 申請人可否透過傳真或電郵方式遞交申請表至秘書處/服務單位?
    不可以。
  5. 申請人可否郵寄申請表?
    可以。如申請人選擇以郵寄方式遞交申請,須將填妥的申請表連同所有所需文件郵寄到就近居住地區協助推行項目的服務單位(按此見服務單位名單)。直接郵寄至秘書處的申請表將被退回
  6. 如住戶有多於一位合資格人士,但他們未能就由誰人當指定申請人達成共識,應如何處理?
    由於須以「住戶」為單位提出申請,如住戶有多於一位合資格的人士,則毎個住戶須指定其中一位合資格人士作為申請人以提出申請。如他們未能就指定申請人達成共識,即使他們符合項目的受惠資格,將無法處理有關申請。
  7. 基金有否委託機構或團體為申請人填寫和遞交申請?如需其他人協助填寫申請表,要注意甚麼事項?
    基金並沒有委託任何機構或團體為申請人填寫和遞交申請。

    申請人如需要他人協助填寫申請表,可前往指定的服務單位查詢,或向家人或親友求助,同時亦應小心處理和保障個人資料。
  8. 如有團體或機構主動義務協助申請人填寫申請表,應注意甚麼事項?
    申請人應了解有關團體或機構收集資料的目的,有關資料會否用作其他用途或轉移予關愛基金秘書處/服務單位以外的機構或人士。如有關團體或機構表示會把資料用於本項目以外的目的,則申請人向他們提供資料前,應小心考慮是否願意接受這些額外目的。

    此外,申請人應保留資料收集者的姓名和聯絡資料,以及他所代表的團體或機構名稱。

    申請人不要提供超乎本項目要求的所需資料,如被要求提供的資料較本項目所需的為多,應要求有關團體或機構解釋。如有疑問,可致電2180 6666與秘書處聯絡。
  9. 審批申請需時多久?
    就文件齊備的申請,服務單位及秘書處約需兩個月時間處理並安排發放津貼。有關時間僅供參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及項目整體收到申請數目的情況,所需時間或有所不同。
  10. 遞交申請的日期如何界定?
    遞交申請的日期以申請人將填妥的申請表連同所有所需文件副本交到服務單位的日期為準。
  11. 可否因住戶情況改變而重複遞交申請?
    不可以。申請人不可以重複遞交申請(即使住戶其後因情況改變而符合項目的受惠資格)。

    由於項目的申請數量相當龐大,而秘書處及服務單位須以遞交申請的日期的住戶狀況來審核每份申請,如容許重複遞交申請,除容易造成混亂外,亦可能延遲處理其他申請。

    另外,「項目簡介」亦列明,受惠對象在遞交申請日期時須符合項目的所有受惠資格。而項目的申請期長達數月(由2020年7月至11月),住戶應有充裕的時間按其住戶的情況,在符合項目受惠資格的合適時間遞交申請。
  12. 未滿18歲/無能力處理其本身事務/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合資格人士,若他們的住戶成員不符合項目的受惠資格,他們可如何申請津貼?
    如未滿18歲/無能力處理其本身事務/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符合項目的受惠資格,但與他們同住的人士並不符合資格,則未滿18歲人士的非同住父母/監護人(必須為年滿18歲的香港居民)、無能力處理其本身事務人士的非同住代理人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非同住法定監護人可代其遞交申請,並在該人士經核實符合項目的受惠資格後,代其領取津貼。請致電2180 6666與秘書處聯絡以作出適當安排。
  13. 可否以蓋圖章或打手指模的方式代替簽名?
    如有需要,申請人可以蓋圖章或打手指模的方式代替簽名。

申請所需文件

  1. 申請人是否需要於遞交申請時遞交入息證明?
    不需要。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就過去3個月平均每月住戶入息不超過指定入息限額作出聲明。

    服務單位會抽查個案進行家訪/入息審查。在進行家訪/入息審查時,申請人須向服務單位展示入息證明文件。
  2. 如在申請日期前過去3個月之內,申請人的住戶人數有變(例如有住戶成員去世或搬出),應否計算哪些住戶成員在住戶人數、入息和租金內?
    申請人應以遞交申請日期為準,計算其住戶人數、入息和租金。
  3. 申請人是否需要遞交過去3個月的租單副本?
    只有租住私樓、工廈、商廈或社會房屋的申請人才須遞交租單副本。如申請人遞交的租單副本顯示,租金與其在申請表第三部分所填寫的金額相同,他只需要遞交申請日期前過去3個月的其中1個月的租單副本(須顯示住戶其中1位為該居所的租客、住址及每月租金) 。

    但是,如申請人遞交的租單副本顯示,租金與其在申請表第三部分所填寫的金額不同,申請人須遞交申請日期前過去3個月的租單以作查核。
  4. 如繳交的租金包括管理費、差餉或水電煤等雜費,應如何申報租金金額?
    申請住戶的租金金額不應包括管理費、差餉或水電煤等雜費。如繳交的租金包括有關費用,但租單上未有列出分項,申請人須填寫「未能提供租單副本自述書」,就其實際繳交的租金金額作出聲明。
  5. 選擇以銀行轉帳方式領取津貼的申請人應提交什麼證明文件?
    選擇以銀行轉帳方式領取津貼的申請人,須提交銀行帳戶證明文件(例如銀行存摺的帳戶持有人名稱頁面或月結單等)。如申請人以提款卡作銀行帳戶證明,須同時提交有關帳戶的入數紙,以證明申請人是以個人名義開立的本地港元儲蓄/往來銀行帳戶號碼收取津貼,而並非以聯名帳戶收取津貼。

發放津貼

  1. 就合資格的申請住戶,秘書處預計可於何時發放津貼?
    一般而言,就文件齊備的申請,服務單位及秘書處約需2個月時間處理並安排發放津貼,有關時間僅供參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及項目整體收到申請數目的情況,所需時間或有所不同。
  2. 如選擇通過銀行轉帳方式領取津貼,是否需要親身前往銀行辦理?銀行會否收取手續費?
    申請人毋須親身前往銀行辦理任何手續,銀行亦不會就自動轉賬收取任何費用。
  3. 申請人是否需要親身到服務單位領取抬頭支票?
    申請人必須攜同自己的香港身份證,親身前往服務單位,經核對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後領取支票。
  4. 如何將支票兌換成現金?是否需要繳付手續費?
    申請人必須親身前往中國銀行(香港)的任何一間分行,出示身份證讓銀行核實身份後,把支票兌換成現金,毋須支付任何手續費。
  5. 可否委託其他人到銀行把支票兌換成現金?
    不可以。由於支票為抬頭支票,只有抬頭人(而非持票人)可以把支票兌換成現金。因此,申請人必須親身到中國銀行(香港)的任何一間分行,把支票兌換成現金。
  6. 如選擇以抬頭支票方式領取津貼,支票的有效期為何?
    支票有效期為6個月。領取支票後,應於票面日期起計6個月內,到銀行兌現支票。

    如沒有按指定期限到服務單位領取支票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將不會獲補發支票或津貼。
  7. 行動不便的人士(例如殘疾人士或長期臥病在床人士)如何領取津貼?
    如選擇以銀行轉帳方式領取津貼,有關津貼將以自動轉帳方式直接存入申請住戶指定的銀行帳戶。

    如沒有有效的銀行帳戶,可請親友致電2180 6666與秘書處聯絡以作出適當安排。

其他問題

  1. 如申請不獲批准,可否申請覆檢?
    如不同意申請結果,可在收到申請結果通知信日期起計14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秘書處提出不同意申請結果及有關理由以要求覆檢(地址: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4樓)。
  2. 不懂中、英文的少數族裔如何尋求協助?
    我們建議少數族裔可先向家人、親友或信任的人求助。如對所需填報的資料有任何疑問,可致電以下電話號碼聯絡志願團體「融匯」(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尋求電話傳譯服務:

    印尼語: 3755 6811
    尼泊爾語: 3755 6822
    烏爾都語: 3755 6833
    旁遮普語: 3755 6844
    他加祿語: 3755 6855
    泰語: 3755 6866
    印度語: 3755 6877
    越南語: 3755 6888

    亦可攜同相關文件前往上述中心(地址:九龍觀塘駿業街64號南益商業中心4樓),以獲取傳譯服務。
  3. 如申請人/住戶成員在遞交申請後去世(但在獲得津貼前),會否獲發津貼?
    如申請人於生前已遞交申請/回條,經秘書處確認符合項目受惠資格,仍可獲發津貼,屬申請人的津貼將被視作其遺產處理。但如在同一住戶內,有其他合資格人士須領取津貼,有關住戶成員須再指定其中一位人士負責代為領取他們的津貼。

    如同住合資格住戶成員去世,申請人仍可代該住戶成員領取津貼,有關款項將被視作該住戶成員的遺產處理。
  4. 項目收集大量市民資料,秘書處/服務單位會否儲存這些資料及相關申請表?如果會,會存放多久?
    秘書處及服務單位會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謹慎處理所有個人資料。項目收集的資料主要由秘書處及服務單位處理,或轉移至相關政府部門作核對資料及審查之用。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如收集資料的目的已經完成,秘書處及服務單位將安全及完全地刪除該等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