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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資格

  1. 受惠對象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 以月租(或更長租期)形式租住私人永久性房屋1(下稱「私樓」)、工業大廈(下稱「工廈」)或商業大廈(下稱「商廈」);或
      2. 租住由非政府機構營辦的社會房屋2;或
      3. 租住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單身人士宿舍計劃」宿位或由非政府機構提供予更生人士的宿舍的宿位;或
      4. 居住於臨時房屋3;或
      5. 居住於船艇;或
      6. 無家者4;
    1. 過去3個月平均每月住戶入息5不超過以下相應住戶人數的指定住戶入息限額:
      住戶人數 指定住戶入息限額(元)
      1 15,100
      2 22,000
      3 26,800
      4 33,500
      5 36,900
      6或以上 40,800
    2. 如租住私樓、工廈、商廈或社會房屋,過去3個月平均每月租金6不超過以下相應住戶人數的指定住戶租金上限:
      住戶人數 指定住戶租金上限(元)
      1 7,550
      2 11,000
      3 13,400
      4 16,750
      5 18,450
      6或以上 20,400
    3. 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下稱「綜援」)7;
    4. 申請人及所有住戶成員均沒有在本港擁有任何物業(包括聯名物業);
    5. 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但不屬於來港目的並非定居,及/或在獲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簽發有關簽證/進入許可前,入境處已信納為有足夠經濟能力維持自己在港生活的78人士;及
    6. 如租住私樓、工廈或商廈,租住的居所不可屬於申請人及/或其住戶成員的父、母、子、女9、夫或妻的物業。
  2. 在計算住戶成員的人數時,申請人及/或其住戶成員可把以下非同住人士包括在內:
    1. 其租住私營安老院舍非資助宿位的父母;及
    2. 其租住私營殘疾人士院舍非資助宿位的住戶成員。
  3. 大學學生宿舍並沒有納入為2020年項目所涵蓋的居所類別。不過,這些學生的家庭若符合申請資格,在提出申請時,可將居於宿舍的學生計算在申請住戶的人數內。

  1. 包括所有私人住宅單位、房間(板間房/梗房)、分間樓宇單位(劏房)、床位/閣仔、別墅/平房/新型村屋、簡單磚石蓋搭建築物/傳統村屋、員工宿舍、已補價的的資助出售單位(包括居者有其屋計劃及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暫租住屋「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出租計劃」單位,以及大坑西邨。.
  2. 社會房屋是指獲相關政策局支持由非政府機構所營辦的過渡性社會房屋項目。
  3. 包括臨時房屋區的單位,及私人臨時房屋如天台建築物、寮屋、牌照屋(即持有地政總署牌照的住用搭建物)、木屋、非作住宅用途的地方(例如梯台、樓梯、走廊等)、建築地盤的棚屋及半圓形活動營房。
  4. 無家者包括:
    1. 露宿者;
    2. 入住以下由非政府機構營辦的緊急/臨時收容中心/宿舍/短期宿舍的人士:
        1. 香港明愛紅磡明愛勵苑;
        2. 香港露宿救濟會的深水埗露宿者之家、油麻地露宿者之家、灣仔露宿者之家;
        3. 救世軍怡安宿舍;
        4. 基督教關懷無家者協會的豐盛之家、恩福之家、恩典之家、以斯帖之家和阿杜蘭家舍,以及青山浸信會的百合之家;
        5. 聖雅各福群會李節街宿舍;
        6. 鄰舍輔導會賽馬會樂富宿舍;
        7. 博愛醫院賽馬會單身人士宿舍;
        8. 仁愛傳教修女會仁愛之家;及
    3. 入住房屋署屯門寶田臨時收容中心及大澳龍田臨時收容中心的人士。
  5. 過去3個月平均每月住戶入息是指申請人在遞交申請前3個月的平均每月住戶入息(即申請人及其住戶成員的平均每月總入息),包括工作所得的入息及其他收入(即包括薪酬、雙薪/假期工資、工作津貼、花紅/獎金/佣金/小賬、提供服務的收費、經商/投資利潤、贍養費、親友的資助、定期存款和股票等的利息收益、租金收入、每月領取的退休金/孤兒寡婦金或恩恤金),但不包括申請人及其住戶成員須支付的強制性僱員強積金供款、由政府提供的經濟援助、慈善捐款,以及關愛基金援助項目提供的支援等。申請人可將「雙薪」和「花紅」兩項不定期收入平均攤分於累計取得這些收入的月份以計算每月住戶入息。
  6. 即申請人在遞交申請前3個月的平均每月租金(依據租單所示的金額計算,金額不包括管理費、差餉或水電煤等雜費)。
  7. 如住戶成員當中有部分人士未符合此項條件,有關申請仍會受理,但該些人士將被剔除於住戶人數、入息、租金和津貼金額的計算。
  8. 根據入境處提供的最新資料,有關人士包括:
    1. 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的人士及其受養人;
    2. 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來港的人士及其受養人;
    3. 根據「補充勞工計劃」以輸入勞工身份來港就業的人士;
    4. 根據「工作假期計劃」來港的人士;
    5. 外籍家庭傭工;
    6. 訪客;或
    7. 根據以下入境政策/安排來港的人士及其受養人:
      1. 受訓;
      2. 就讀;
      3. 「一般就業政策」就業;
      4. 「一般就業政策」投資(即開辦或參與業務);
      5. 「輸入內地人才計劃」;
      6.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
      7. 「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或
      8.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
  9. 在法律上獲承認的領養父母子女關係或非婚生子女,也涵蓋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