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如何申請

  1. 申請須知
    申請住戶須注意以下事項:
    1. 須以「住戶」1為單位提出申請,但項目沒有為住戶成員的關係設限。
    2. 如住戶成員多於一人,住戶須指定其中一位合資格成年人士2為申請人以提出申請。其他住戶成員須在申請表上簽署,表示同意由該指定申請人代他們提出申請。如住戶成員未滿18歲,該住戶成員的父母/監護人(必須為18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須代其作出聲明及簽署。如住戶成員為無能力處理其本身事務人士或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合資格人士,該住戶成員的代理人3或法定監護人4(必須為18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須代其作出聲明及簽署。如申請獲得批准,全部合資格住戶成員的津貼將發放予指定申請人(例如申請住戶為2人住戶,指定申請人所得的津貼為港幣9,000元)。
    3. 申請人在申請期內只可遞交一份申請。所有重複申請將會作廢,並會延誤處理申請及津貼發放的時間。除非具特殊原因,申請表一經遞交,不得撤回。所有就申請項目所遞交的資料及文件概不發還。
    4. 遞交申請時,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就過去3個月平均每月住戶入息不超過相應住戶人數的入息限額作出聲明,但毋須遞交相關的入息證明5
    5. 申請人須就其本人及住戶成員於遞交申請當日居住於申請表第一部分本港住址一欄中所示的居所(除租住私營安老院舍非資助宿位的父母/租住私營殘疾人士院舍非資助宿位/租住大學學生宿舍的成員外)以及該居所是屬於項目涵蓋的居所類別,作出聲明。
    6. 租住私樓、工廈、商廈或社會房屋的申請人須注意以下事項:
      1. 每張租單67只可供一個住戶提出申請,租單上所示的租住居所必須與申請表第一部分本港住址所示的居所相同。申請人須就該居所過去3個月平均每月租金不超過項目相應住戶人數的租金上限作出聲明;
      2. 就未能提供租單證明的申請人,他們須填寫自述書8,就其及住戶成員是申請表上所填報的私樓、工廈、商廈或社會房屋的租客及未能提供租單證明的原因,作出聲明;及
      3. 租住的居所不可屬於申請人及/或其住戶成員的父、母、子、女、夫或妻的物業。申請人及住戶成員須就符合此條件作出聲明。
    7. 屬於露宿者的申請人,須就其於遞交申請當日已連續露宿7天或以上作出聲明。
    8. 申請人及其住戶成員須就其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作出聲明。
    9. 申請人及其住戶成員須就其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物業作出聲明。
    10. 申請人及其住戶成員須就其不屬於來港目的並非定居,及/或在獲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簽發有關簽證/進入許可前,入境處已信納為有足夠經濟能力維持自己在港生活的人士作出聲明(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適用)。
    11. 如符合項目受惠資格的人士未滿18歲,而住戶成員並不符合項目的受惠資格(例如是持雙程證或領取綜援人士),他們的父母/監護人(必須為18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可代其申請項目,並在該未滿18歲人士經核實符合項目的受惠資格後,代其領取津貼(請致電2180 6666與秘書處聯絡以作出適當安排)。
    12. 如符合項目受惠資格的人士為無能力處理其本身事務人士或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而住戶成員並不符合項目的受惠資格,他們的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必須為18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可代其申請項目,並在該無能力處理其本身事務人士或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經核實符合項目的受惠資格後,代其領取津貼(請致電2180 6666與秘書處聯絡以作出適當安排)。

    1. 就項目而言,「住戶」是指一群住在一起及分享生活所需的人士,他們之間不一定有親戚關係。自己單獨安排生活所需的個別人士亦當為一戶,即「1人住戶」。
    2. 成年人士指於遞交申請表當日已年滿18歲的人士。
    3. 就項目而言,「代理人」是指獲法庭委任代「無能力處理其本身事務人士」處理其事務的人士。
    4. 指根據《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獲委任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法定監護人。
    5. 但在進行入息審查的過程中,申請住戶須向服務單位展示相關的入息證明。
    6. 須顯示住戶其中一位人士為該居所的租客、住址和每月租金。
    7. 如果在同一居所有超過一個住戶,而這些住戶各自租住有關居所的一部分及有各自的租單,則這些住戶可分別以各自的租單提出申請。
    8. 請聯絡服務單位索取特定格式的自述書。
  2. 申請期
    合資格的申請住戶須按住戶人數1,於2020年7月2日至11月30日期間(下稱「申請期」)分階段遞交申請表2
    2020年7月2日起 開始遞交新申請(1人住戶)
    2020年8月3日起 開始遞交新申請(2人住戶)
    2020年9月1日起 開始遞交新申請(3人住戶)
    2020年10月5日起 開始遞交新申請(所有合資格住戶(不論住戶人數))
    2020年11月30日 申請期結束

    1. 以住戶內合資格人士的數目計算。
    2. 如申請住戶於2020年7月2日至相應住戶人數的申請階段開始前符合受惠資格,但後來因住戶情況有變而在相應住戶人數的申請階段開始後卻不符合受惠資格,可聯絡秘書處作特別安排。
  3. 如何遞交申請
    申請住戶須以郵寄方式或親身將申請表連同所有所需文件交到就近居住地區的服務單位,以便在有需要時遞交補充資料及/或服務單位安排家訪:
    一般住戶 請將申請表交到接受一般申請的服務單位
    純長者住戶
    (即住戶內所有成員均為60歲或以上)
    請將申請表交到長者服務單位
    純青年住戶
    (即住戶內所有成員均為24歲或以下)
    請將申請表交到青少年服務單位
    無家者 請將申請表交到接受無家者申請的服務單位
    *如以郵寄方式遞交申請,在投寄前請確保在信封上寫上正確的服務單位地址及貼上足夠的郵票。如郵費不足,申請表將不會送達服務單位,申請將無法處理。請勿以傳真或電郵方式遞交申請表。
  4. 所需文件
    申請住戶須遞交下列所需文件副本
    1. 申請人及所有住戶成員的香港身份證1(如親身遞交,可向服務單位出示正本);
    2. (如適用)租住私樓、工廈、商廈或社會房屋的租單;如居所屬暫租住屋「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出租計劃」單位,須提供「參與計劃證明書─租客」(須顯示住戶其中一位人士為該居所的租客、住址和每月租金);
    3. (如適用)入住以下宿舍/收容中心的證明(例如宿舍/收容中心發出的租金收據或入住證明):
      1. 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單身人士宿舍計劃」宿位;
      2. 由非政府機構提供予更生人士的宿舍宿位;
      3. 由非政府機構營辦的緊急/臨時收容中心/宿舍/短期宿舍2;或
      4. 房屋署轄下屯門寶田臨時收容中心/大澳龍田臨時收容中心;
    4. (如適用)父母租住私營安老院舍非資助宿位或住戶成員租住私營殘疾人士院舍非資助宿位的證明(例如由院舍發出的宿費收據或入住證明);住戶成員租住大學學生宿舍的證明(例如由大學提供的宿舍的宿費收據或入住證明);
    5. (如適用)如住戶成員為無能力處理其本身事務人士3或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4:證明住戶成員為無能力處理其本身事務人士或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文件(例如法庭委任證明或由本地註冊醫生發出的證明書);及
    6. 如申請人選擇以銀行轉帳方式5領取津貼:銀行帳戶證明文件(例如銀行存摺的帳戶持有人名稱頁面或月結單等)。

    1. 或香港出生證明書/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只適用於未滿11歲人士),或豁免登記證明書(如適用)。
    2. 由非政府機構營辦的緊急/臨時收容中心/宿舍/短期宿舍指:
      1. 香港明愛紅磡明愛勵苑;
      2. 香港露宿救濟會的深水埗露宿者之家、油麻地露宿者之家、灣仔露宿者之家;
      3. 救世軍怡安宿舍;
      4. 基督教關懷無家者協會的豐盛之家、恩福之家、恩典之家、以斯帖之家和阿杜蘭家舍,以及青山浸信會的百合之家;
      5. 聖雅各福群會李節街宿舍;
      6. 鄰舍輔導會賽馬會樂富宿舍;及
      7. 博愛醫院賽馬會單身人士宿舍。
    3. 就項目而言,無能力處理其本身事務的人士是指須由法庭委任其他人以處理其事務的人。
    4. 就項目而言,根據《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是指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士。具體來說,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是指包括屬於下列情況的人士:
      1. 精神病;
      2. 屬智力及社交能力的顯著減損的心智發育停頓或不完全的狀態,而該狀態是與有關的人的異常侵略性或極不負責任的行為有關連的;
      3. 精神病理障礙;
      4. 不屬弱智的其他精神失常或精神上無能力;或
      5. 弱智(按照魏克斯勒兒童智力測量表或按照任何標準化智力測量表是70或低於70的智商並帶有適應行為上的缺陷)。
    5. 必須為以個人名義開立的本地港元儲蓄/往來銀行帳戶。
  5. 申請流程概覽
  6. 填寫申請表格參考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