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惠资格
- 受惠对象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
- 以月租(或更长租期)形式租住私人永久性房屋1(下称「私楼」)丶工业大厦(下称「工厦」)或商业大厦(下称「商厦」);或
- 租住由非政府机构营办的社会房屋2;或
- 租住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单身人士宿舍计划」宿位或由非政府机构提供予更生人士的宿舍的宿位;或
- 居住于临时房屋3;或
- 居住于船艇;或
- 无家者4;
- 过去3个月平均每月住户入息5不超过以下相应住户人数的指定住户入息限额:
住户人数 |
指定住户入息限额(元) |
1 |
15,100 |
2 |
22,000 |
3 |
26,800 |
4 |
33,500 |
5 |
36,900 |
6或以上 |
40,800 |
- 如租住私楼丶工厦丶商厦或社会房屋,过去3个月平均每月租金6不超过以下相应住户人数的指定住户租金上限:
住户人数 |
指定住户租金上限(元) |
1 |
7,550 |
2 |
11,000 |
3 |
13,400 |
4 |
16,750 |
5 |
18,450 |
6或以上 |
20,400 |
- 没有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下称「综援」)7;
- 申请人及所有住户成员均没有在本港拥有任何物业(包括联名物业);
- 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但不属于来港目的并非定居,及/或在获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签发有关签证/进入许可前,入境处已信纳为有足够经济能力维持自己在港生活的7及8人士;及
- 如租住私楼丶工厦或商厦,租住的居所不可属于申请人及/或其住户成员的父丶母丶子丶女9丶夫或妻的物业。
- 在计算住户成员的人数时,申请人及/或其住户成员可把以下非同住人士包括在内:
- 其租住私营安老院舍非资助宿位的父母;及
- 其租住私营残疾人士院舍非资助宿位的住户成员。
- 大学学生宿舍并没有纳入为2020年项目所涵盖的居所类别。不过,这些学生的家庭若符合申请资格,在提出申请时,可将居于宿舍的学生计算在申请住户的人数内。
- 包括所有私人住宅单位丶房间(板间房/梗房)丶分间楼宇单位(劏房)丶床位/阁仔丶别墅/平房/新型村屋丶简单砖石盖搭建筑物/传统村屋丶员工宿舍丶已补价的的资助出售单位(包括居者有其屋计划及租者置其屋计划单位)丶暂租住屋「未补价资助出售房屋─出租计划」单位,以及大坑西邨。.
- 社会房屋是指获相关政策局支持由非政府机构所营办的过渡性社会房屋项目。
- 包括临时房屋区的单位,及私人临时房屋如天台建筑物丶寮屋丶牌照屋(即持有地政总署牌照的住用搭建物)丶木屋丶非作住宅用途的地方(例如梯台丶楼梯丶走廊等)丶建筑地盘的棚屋及半圆形活动营房。
- 无家者包括:
- 露宿者;
- 入住以下由非政府机构营办的紧急/临时收容中心/宿舍/短期宿舍的人士:
- 香港明爱红磡明爱励苑;
- 香港露宿救济会的深水埗露宿者之家丶油麻地露宿者之家丶湾仔露宿者之家;
- 救世军怡安宿舍;
- 基督教关怀无家者协会的丰盛之家丶恩福之家丶恩典之家丶以斯帖之家和阿杜兰家舍,以及青山浸信会的百合之家;
- 圣雅各福群会李节街宿舍;
- 邻舍辅导会赛马会乐富宿舍;
- 博爱医院赛马会单身人士宿舍;
- 仁爱传教修女会仁爱之家;及
- 入住房屋署屯门宝田临时收容中心及大澳龙田临时收容中心的人士。
- 过去3个月平均每月住户入息是指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前3个月的平均每月住户入息(即申请人及其住户成员的平均每月总入息),包括工作所得的入息及其他收入(即包括薪酬丶双薪/假期工资丶工作津贴丶花红/奖金/佣金/小账丶提供服务的收费丶经商/投资利润丶赡养费丶亲友的资助丶定期存款和股票等的利息收益丶租金收入丶每月领取的退休金/孤儿寡妇金或恩恤金),但不包括申请人及其住户成员须支付的强制性雇员强积金供款丶由政府提供的经济援助丶慈善捐款,以及关爱基金援助项目提供的支援等。申请人可将「双薪」和「花红」两项不定期收入平均摊分于累计取得这些收入的月份以计算每月住户入息。
- 即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前3个月的平均每月租金(依据租单所示的金额计算,金额不包括管理费丶差饷或水电煤等杂费)。
- 如住户成员当中有部分人士未符合此项条件,有关申请仍会受理,但该些人士将被剔除于住户人数丶入息丶租金和津贴金额的计算。
- 根据入境处提供的最新资料,有关人士包括:
- 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及其受养人;
- 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及其受养人;
- 根据「补充劳工计划」以输入劳工身份来港就业的人士;
- 根据「工作假期计划」来港的人士;
- 外籍家庭佣工;
- 访客;或
- 根据以下入境政策/安排来港的人士及其受养人:
- 受训;
- 就读;
- 「一般就业政策」就业;
- 「一般就业政策」投资(即开办或参与业务);
-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 「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或
-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
- 在法律上获承认的领养父母子女关系或非婚生子女,也涵盖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