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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

  1. 申请须知
    申请住户须注意以下事项:
    1. 须以「住户」1为单位提出申请,但项目没有为住户成员的关系设限。
    2. 如住户成员多于一人,住户须指定其中一位合资格成年人士2为申请人以提出申请。其他住户成员须在申请表上签署,表示同意由该指定申请人代他们提出申请。如住户成员未满18岁,该住户成员的父母/监护人(必须为18岁或以上的香港居民)须代其作出声明及签署。如住户成员为无能力处理其本身事务人士或是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合资格人士,该住户成员的代理人3或法定监护人4(必须为18岁或以上的香港居民)须代其作出声明及签署。如申请获得批准,全部合资格住户成员的津贴将发放予指定申请人(例如申请住户为2人住户,指定申请人所得的津贴为港币9,000元)。
    3. 申请人在申请期内只可递交一份申请。所有重复申请将会作废,并会延误处理申请及津贴发放的时间。除非具特殊原因,申请表一经递交,不得撤回。所有就申请项目所递交的资料及文件概不发还。
    4. 递交申请时,申请人须在申请表上就过去3个月平均每月住户入息不超过相应住户人数的入息限额作出声明,但毋须递交相关的入息证明5
    5. 申请人须就其本人及住户成员于递交申请当日居住于申请表第一部分本港住址一栏中所示的居所(除租住私营安老院舍非资助宿位的父母/租住私营残疾人士院舍非资助宿位/租住大学学生宿舍的成员外)以及该居所是属于项目涵盖的居所类别,作出声明。
    6. 租住私楼丶工厦丶商厦或社会房屋的申请人须注意以下事项:
      1. 每张租单67只可供一个住户提出申请,租单上所示的租住居所必须与申请表第一部分本港住址所示的居所相同。申请人须就该居所过去3个月平均每月租金不超过项目相应住户人数的租金上限作出声明;
      2. 就未能提供租单证明的申请人,他们须填写自述书8,就其及住户成员是申请表上所填报的私楼丶工厦丶商厦或社会房屋的租客及未能提供租单证明的原因,作出声明;及
      3. 租住的居所不可属于申请人及/或其住户成员的父丶母丶子丶女丶夫或妻的物业。申请人及住户成员须就符合此条件作出声明。
    7. 属于露宿者的申请人,须就其于递交申请当日已连续露宿7天或以上作出声明。
    8. 申请人及其住户成员须就其没有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作出声明。
    9. 申请人及其住户成员须就其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物业作出声明。
    10. 申请人及其住户成员须就其不属于来港目的并非定居,及/或在获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签发有关签证/进入许可前,入境处已信纳为有足够经济能力维持自己在港生活的人士作出声明(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适用)。
    11. 如符合项目受惠资格的人士未满18岁,而住户成员并不符合项目的受惠资格(例如是持双程证或领取综援人士),他们的父母/监护人(必须为18岁或以上的香港居民)可代其申请项目,并在该未满18岁人士经核实符合项目的受惠资格後,代其领取津贴(请致电2180 6666与秘书处联络以作出适当安排)。
    12. 如符合项目受惠资格的人士为无能力处理其本身事务人士或是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而住户成员并不符合项目的受惠资格,他们的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必须为18岁或以上的香港居民)可代其申请项目,并在该无能力处理其本身事务人士或是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经核实符合项目的受惠资格後,代其领取津贴(请致电2180 6666与秘书处联络以作出适当安排)。

    1. 就项目而言,「住户」是指一群住在一起及分享生活所需的人士,他们之间不一定有亲戚关系。自己单独安排生活所需的个别人士亦当为一户,即「1人住户」。
    2. 成年人士指于递交申请表当日已年满18岁的人士。
    3. 就项目而言,「代理人」是指获法庭委任代「无能力处理其本身事务人士」处理其事务的人士。
    4. 指根据《精神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136章)获委任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法定监护人。
    5. 但在进行入息审查的过程中,申请住户须向服务单位展示相关的入息证明。
    6. 须显示住户其中一位人士为该居所的租客丶住址和每月租金。
    7. 如果在同一居所有超过一个住户,而这些住户各自租住有关居所的一部分及有各自的租单,则这些住户可分别以各自的租单提出申请。
    8. 请联络服务单位索取特定格式的自述书。
  2. 申请期
    合资格的申请住户须按住户人数1,于2020年7月2日至11月30日期间(下称「申请期」)分阶段递交申请表2
    2020年7月2日起 开始递交新申请(1人住户)
    2020年8月3日起 开始递交新申请(2人住户)
    2020年9月1日起 开始递交新申请(3人住户)
    2020年10月5日起 开始递交新申请(所有合资格住户(不论住户人数))
    2020年11月30日 申请期结束

    1. 以住户内合资格人士的数目计算。
    2. 如申请住户于2020年7月2日至相应住户人数的申请阶段开始前符合受惠资格,但後来因住户情况有变而在相应住户人数的申请阶段开始後却不符合受惠资格,可联络秘书处作特别安排。
  3. 如何递交申请
    申请住户须以邮寄方式或亲身将申请表连同所有所需文件交到就近居住地区的服务单位,以便在有需要时递交补充资料及/或服务单位安排家访:
    一般住户 请将申请表交到接受一般申请的服务单位
    纯长者住户
    (即住户内所有成员均为60岁或以上)
    请将申请表交到长者服务单位
    纯青年住户
    (即住户内所有成员均为24岁或以下)
    请将申请表交到青少年服务单位
    无家者 请将申请表交到接受无家者申请的服务单位
    *如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在投寄前请确保在信封上写上正确的服务单位地址及贴上足够的邮票。如邮费不足,申请表将不会送达服务单位,申请将无法处理。请勿以传真或电邮方式递交申请表。
  4. 所需文件
    申请住户须递交下列所需文件副本
    1. 申请人及所有住户成员的香港身份证1(如亲身递交,可向服务单位出示正本);
    2. (如适用)租住私楼丶工厦丶商厦或社会房屋的租单;如居所属暂租住屋「未补价资助出售房屋─出租计划」单位,须提供「参与计划证明书─租客」(须显示住户其中一位人士为该居所的租客丶住址和每月租金);
    3. (如适用)入住以下宿舍/收容中心的证明(例如宿舍/收容中心发出的租金收据或入住证明):
      1. 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单身人士宿舍计划」宿位;
      2. 由非政府机构提供予更生人士的宿舍宿位;
      3. 由非政府机构营办的紧急/临时收容中心/宿舍/短期宿舍2;或
      4. 房屋署辖下屯门宝田临时收容中心/大澳龙田临时收容中心;
    4. (如适用)父母租住私营安老院舍非资助宿位或住户成员租住私营残疾人士院舍非资助宿位的证明(例如由院舍发出的宿费收据或入住证明);住户成员租住大学学生宿舍的证明(例如由大学提供的宿舍的宿费收据或入住证明);
    5. (如适用)如住户成员为无能力处理其本身事务人士3或是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4:证明住户成员为无能力处理其本身事务人士或是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文件(例如法庭委任证明或由本地注册医生发出的证明书);及
    6. 如申请人选择以银行转帐方式5领取津贴:银行帐户证明文件(例如银行存摺的帐户持有人名称页面或月结单等)。

    1. 或香港出生证明书/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只适用于未满11岁人士),或豁免登记证明书(如适用)。
    2. 由非政府机构营办的紧急/临时收容中心/宿舍/短期宿舍指:
      1. 香港明爱红磡明爱励苑;
      2. 香港露宿救济会的深水埗露宿者之家丶油麻地露宿者之家丶湾仔露宿者之家;
      3. 救世军怡安宿舍;
      4. 基督教关怀无家者协会的丰盛之家丶恩福之家丶恩典之家丶以斯帖之家和阿杜兰家舍,以及青山浸信会的百合之家;
      5. 圣雅各福群会李节街宿舍;
      6. 邻舍辅导会赛马会乐富宿舍;及
      7. 博爱医院赛马会单身人士宿舍。
    3. 就项目而言,无能力处理其本身事务的人士是指须由法庭委任其他人以处理其事务的人。
    4. 就项目而言,根据《精神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是指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的人士。具体来说,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是指包括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士:
      1. 精神病;
      2. 属智力及社交能力的显着减损的心智发育停顿或不完全的状态,而该状态是与有关的人的异常侵略性或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有关连的;
      3. 精神病理障碍;
      4. 不属弱智的其他精神失常或精神上无能力;或
      5. 弱智(按照魏克斯勒儿童智力测量表或按照任何标准化智力测量表是70或低于70的智商并带有适应行为上的缺陷)。
    5. 必须为以个人名义开立的本地港元储蓄/往来银行帐户。
  5. 申请流程概览
  6. 填写申请表格参考样本